瞿塘峡路一小区内一楼两户居民,在一楼的电梯门口安装了防盗门,造成楼上的20户居民无法从电梯通行。楼上的邻居们多次劝告无果后,其中19户邻居联手将这两户邻居告上法院。近日,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判令一楼两户居民将防盗门拆除。
据19名原告诉称,原告与两名被告同住于市南区瞿塘峡路43号“金色海岸”小区某楼座同一单元,该单元楼一层有大约150平方米用于该单元通风的楼架空层,本来属于全楼22户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的部位,但是2006年12月,两名被告私自设置了门窗将此处占为己有,并存放了大量的物品,作为仓库使用。
19名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,为此,邻居们曾经多次找到被告,要求将占用的部位腾出来恢复原状,将装在一层电梯出口的防盗门拆除,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。19名原告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,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出占用的公共使用的楼架空层部位,恢复原状,拆除电梯出口防盗门,并向原告公开道歉。
本案庭审中,两名被告辩称,被告并没有对邻居们进行侵权,楼架空层并不属于公摊面积,并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面积,19名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。被告安装的防盗门是为了安全考虑,而且楼上的其他业主也都安装了,这不算侵害原告的利益。
市南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,两名被告在单元楼内一层电梯口前约两米处安装了防盗门一扇,将一层公用走廊封闭,这样一来,其他楼上居民就没有办法从该单元楼内一层电梯通行了。另外,两名被告还将大楼通风用的楼架空层封闭了。市南房管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,要求两被告停止违法装修,于2006年12月2日前拆除违法建筑。
市南法院认为,两名被告擅自在单元楼内一层电梯口前安装防盗门,该防盗门由被告实际使用,确实影响了19名原告的通行,防盗门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。对于19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的要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对于19名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所占用的架空层的请求,因为市南区相关部门已经有整改通知,法院不再做处理。